
岳塘新闻网6月10日讯(通讯员:刘倩)公共露台种菜施肥影响邻里生活,争执之下怒扔种菜盆栽,遭邻居起诉索赔,法院是否会支持呢?近日,岳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判决唐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00元。陈某不服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陈某与唐某系同一小区同一单元的住户,陈某住三楼,唐某住二楼。陈某在该楼栋入门大厅楼顶即二楼公共露台上种植蔬菜并施肥,散发气味较大,唐某多次与陈某沟通未果后,又多次向物业及社区反映此事,但物业、社区亦劝导陈某整改未果。2021年9月,唐某与另一邻居再次上门与陈某沟通处理露台上所种植蔬菜,双方在沟通中发生纠纷,唐某一气之下遂到二楼露台上扔掉了部分蔬菜盆栽。
陈某以其母亲受到惊吓发病住院及唐某扔掉其蔬菜盆栽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唐某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擅自占用二楼公共露台种植蔬菜并施肥造成异味,严重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经唐某及其他邻居多次上门沟通未果,在唐某向物业、社区反映情况后,陈某仍不听劝阻,拒绝清理其所种植蔬菜盆栽,事发当天系唐某再次上门沟通遭拒的情形下扔掉部分蔬菜盆栽。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因对其损失自行承担主要责任。唐某擅自扔掉他人财物的行为确有失妥当,已构成侵权,但考虑唐某系前期多次上门劝说及物业、社区人员劝说无果后一时冲动所致,可减轻其责任,唐某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事发当天,唐某并未与陈某母亲发生肢体冲突,且陈某母亲住院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相隔十天,陈某主张母亲受惊吓住院索赔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未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以及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决唐某赔偿陈某经济损失100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常言道“远亲不如近邻”,陈某和唐某作为邻居本应和睦共处,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文明、和谐、友善的邻里关系。在发生邻里纠纷时,当事人均应保持理性冷静,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矛盾,遵循并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践行“文明、和谐、友善”的价值准则。同时,在通过自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也要符合情况紧迫条件并保持在必要合理范围内,否则采取了不当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相应损失的民事责任。
责编:郭璇
来源:岳塘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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